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4688次 来源: 作者: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对不同学科提出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为了鼓励博士生多投稿高水平学术期刊,经第十三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了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对A类论文认定的补充规定
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时,刊登其学术论文的期刊应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年JCR公布的SCIE、SSCI、A&HCI收录期刊;或学术论文已被SCIE、SSCI、A&HCI检索系统收录。
向JCR公布的SCIE、SSCI、A&HCI收录期刊投稿并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在正式发表时,刊登其学术论文的期刊已不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年JCR公布的SCIE、S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也没有被SCIE检索系统收录,该学术论文级别计作B类论文,论文作者须提供录用时间的相关证明。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补充规定
原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继续执行,但如果只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报纸全文发表的理论文章作为学术成果,虽被等同于As类论文,还要求增加公开发表B类期刊学术论文至少1篇,B类期刊不包括 CPCIS(原ISTP)检索论文及 CPCI-SS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检索论文或EI检索的会议论文,此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7月1日前的过渡阶段,只有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报纸上全文发表理论文章作为学术成果的博士生,送审前须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匿名送审。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