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4586次  来源:  作者:王公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坚持立德树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具体分工:

1.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上课安排。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2.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3.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 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1.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2.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3.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

4.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

1.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2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

4.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第七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由主讲教师或相关学科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八条 凡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将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取消,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

第九条 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各学院研究生科承担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条 每学期第10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全校性公共课开课任务由研究生院下达,各学院研究生科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本学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下达开课任务,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开课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前,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和课堂容量,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15人时,当学期停开;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5人时,当学期停开;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3小时,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 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三条 在选课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经课程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 选课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科应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下载、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开课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学院负责专业课、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研究生未经批准,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 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记载。

第七章 研究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者,A、B、C、D、F)、或者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以百分制记分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五级制记分的,及格(D级)以上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两级制记分的,通过为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成绩录入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不得修改。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进行修改。

任课教师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提交后,学生可以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查看所修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对所选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成绩核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当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任课教师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后,需打印“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科。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成绩记载与管理

1.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管理。成绩记载分为“研究生成绩单”和“研究生学习经历汇总表”两种。

2.研究生成绩单记载研究生依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读课程与完成培养环节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3.研究生成绩单如实记载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的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应修的课程的成绩,补考重修过的课程,其成绩为该课程最新的成绩记录对应的成绩,并标注重n字样,n为重修次数,补考与重修等同记重修次数,即补考一次记一次重修,重修一次也记一次重修。

4.研究生学习经历汇总表如实记载研究生在校期间所有的修读课程的情况及成绩,即,记录学生每一次选课修课和补考记录及成绩。

第八章 研究生课程的先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六条 先修

获得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本校本科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可以申请入学研究生前先修研究生课程,具体办法参照“推免生先修研究生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免修

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系统知识,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课程免修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1.每学期第二周研究生院受理当学期开课课程的免修申请。

2.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开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在研究生选课期间选中的课程。

3.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4.研究生外国语免修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学院应及时将当学期“研究生缓考申请表”收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1.研究生政治理论课不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果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选课重修。

2.硕士研究生大面积数学公共课(数值分析I、矩阵分析I、随机过程I、最优化方法I和数理方程),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或第四周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硕士研究生“综合英语”每年6月份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3.除2中列举的课程外,研究生院不单独组织研究生课程补考。

4.对于上述1、2中所列举课程以外的课程,研究生如果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重修”或“改修”。选择重修者,须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选课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选择改修者可以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改修其他同类课程,并放弃取得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 境内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三十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2.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签署了交换协议,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转换的原则

1.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3.其他转换原则

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经认定的部分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1.学生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2.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盖章(签字)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

3.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4.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截止时间是学生返校后当前学期开学后第8周前,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完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章 在线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学位委员分委会研究通过,列入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网络课程,研究生通过网络在线学习,通过考核后,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十五条 在线课程学分认定,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章 曾修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章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我校接受外单位学生旁听学校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只接收有校际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来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八条 旁听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选课结束前三天,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旁听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听课证,并持听课证到开课学院报备。

第三十九条 旁听人员按课程规定完成所有的教学环节后,参加考试,于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后凭听课证办理成绩单。

第四十条 学校不负责解决旁听人员的食宿、图书资料借阅等问题。

第四十一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凭听课证出入学校大门和教室,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学校纪律者,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收回其听课证,并通报其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 旁听课程收费标准为每学时30元,办理听课证的同时交清费用。凡由于本人原因而终止听课的,我校不办理退款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